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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民初63号

新文化报社与吉林新闻网站、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7-0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新文化报社;吉林新闻网站;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63号

原告:新文化报社,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69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民,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阳,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新闻网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6426号。

法定代表人:佟德军。

被告: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营口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佟德军。

原告新文化报社与被告吉林新闻网站、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新文化报社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文化报社因与被告吉林新闻网站、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得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文化报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文化报社负担。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李金萍

审判员 姜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辛庚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