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11民初570号
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6CDJ7G,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亚平,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该银行法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三星,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李绍平,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符立新,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绍平、被告符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会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晓玲
书记员余易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