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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3执1171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高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高金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3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太和大厦****。

被执行人:高金,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高金其他案由(2019)辽0103执117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221.9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立军

审判员  赵公谈

审判员  冯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