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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执1305号

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凡亚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凡亚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623执1305号 凡亚南: 你与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623民初543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三日内履行(2018)皖1623民初543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 执行员 :聂辉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