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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26民初904号

刘立英与黑龙江泰禾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立英;黑龙江泰禾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26民初904号

原告:刘立英,女,汉族,1940年3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黑龙江泰禾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棱县繁荣大街(嘉兴华府小区1号楼20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孔繁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立英与被告黑龙江泰禾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刘立英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被告法定代表人入狱服刑,而且在集训期不便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为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为由,现申请暂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刘立英负担。

审 判 长  刘兴华

人民陪审员  孟庆利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