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26民初904号
原告:刘立英,女,汉族,1940年3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黑龙江泰禾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棱县繁荣大街(嘉兴华府小区1号楼20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孔繁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立英与被告黑龙江泰禾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刘立英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被告法定代表人入狱服刑,而且在集训期不便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为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为由,现申请暂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刘立英负担。
审 判 长 刘兴华
人民陪审员 孟庆利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