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722民初2368-1号

白慧琴、张佃广等与龚学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慧琴;张佃广;龚学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崇礼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22民初2368-1号原告白慧琴,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原告张佃广,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龚学强,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崇礼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西湾子镇长青路**。负责人赵骥超,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卫平,公司职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一江大厦****/div>负责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莎、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2018)冀0722财保15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龚学强以人民币2000元作为抵押款,要求解除对冀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冀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繁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