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1312号
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
法定代表人:骆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福,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森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龙泉驿区车城西五路********
法定代表人:廖准,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森兴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