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初710号
原告:青海省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门源县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金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沛,系西滩乡支行行长。
被告:张永祥,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金花,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永虎,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永才,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青海省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祥、马金花、马永虎、张永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青海省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海省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青海省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永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