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高方绪,男,汉族,1971年6月6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李朋朋,男,汉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方绪与被执行人李朋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鲁0281民初3896号民事调解书]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查询土地、房产、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车辆信息;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法人下落。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