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02执368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威海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纪念路。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杨格庄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钱桂英,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于刚,男,汉族,现住山东省荣成市博爱街。被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现住山东省荣成市惠风小区。被执行人威海华龙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龙、钱桂英、于刚、张晓东、威海华龙玩具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鲁1002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利息、诉讼费计****元及逾期利息等,本院已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2.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23日、5月28日、6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案予以了冻结;3.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龙名下有鲁K**号、鲁KD**号车辆、被执行人于刚名下有鲁KEK***号车辆,本院对上述车辆已予以查封,但查控不到该车辆,无法处置;4.于2019年3月23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龙名下有位于荣成市崖头杨格庄二区**号楼房产一套,该房产已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无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张晓东名下有位于荣成市惠风小区**号楼***室房产,因该房产已对他人设置了抵押,且本院系查封轮候,故暂不能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于2019年3月23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于2019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被执行人住址不详,无法对其采取拘留等制裁措施;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1002执36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涛
审 判 员 杨继法
代理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