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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执380号

乔春胜、刘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乔春胜;刘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8执380号申请人乔春胜,男,生于1945年3月10日,汉族,住唐河县。被执行人刘汉林,男,生于1949年8月29日,汉族,住唐河县。申请人乔春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汉林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8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定:

一、被告刘汉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春胜经济损失14858.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刘汉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乔春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汉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乔春胜申请延期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1328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汉林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陈俊英执行员  张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