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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804民初2970号

刘艳萍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刘艳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804民初2970号

原告:刘艳萍,女,蒙古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核电大厦**。

负责人:李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萍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在本院释明下,原告同意法院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艳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未交),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宁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房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