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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6执恢305号

马建英与朱宝军,沈鹏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马建英;朱宝军;沈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6执恢305号   

申请执行人:马建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 沈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 朱宝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马建英与沈鹏、朱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建英于2019月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3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41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沈鹏、朱宝军自动履行案款7000元,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朱宝军银行存款4900元,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 2019年5月底履行2000元,剩余案款自2019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清偿案款3000元,直至全部本金履行完毕再计算利息部分。执行费410元被执行人已全额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526执恢30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协议履行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诗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