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1616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主要
负责人:徐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斌,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庆嵩,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庆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未依照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日期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