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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1161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庆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庆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1616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主要

负责人:徐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斌,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庆嵩,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庆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未依照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日期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