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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2299号

彭英、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英;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2299号 起诉人:彭英,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系起诉人丈夫),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8月25日签订的《协议》;2.判令被起诉人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立即返还起诉人借款3200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起诉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起诉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向起诉人赔偿出借金额的每月1%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25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三年向起诉人返还出借资金320000元,承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返还本金的30%,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返还本金的30%,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返还本金40%。被起诉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还款事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起诉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在蓬溪县兴荣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赔偿起诉人出借金额每月1%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现经起诉人多次催收,被起诉人仍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严重侵害起诉人权益,故起诉来院,望支持其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蓬溪县兴荣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尚在侦查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对彭英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彭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米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