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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6388号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佩玉、肖一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佩玉;肖一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6388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东湖街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9296483H。

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陈见秋,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佩玉,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肖一鸣,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佩玉、肖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翰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