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6388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东湖街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9296483H。
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陈见秋,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佩玉,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肖一鸣,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佩玉、肖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翰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