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1045号
原告:重庆果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876585Q。
法定代表人:梁优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彩虹,该单位员工。
被告:力万国,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果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力万国产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果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重庆果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远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况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