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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8民初4823号

文慧彬与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慧彬;王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8民初4823号

原告:文慧彬,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江,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王志成,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文慧彬与被告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王志成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本案现无法继续审理,故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