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622执34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张福彬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8-27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张福彬;吕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

被执行人:张福彬,男,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执行人:吕爱华,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阳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福彬、吕爱华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福彬、吕爱华就该案的执行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622民初1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召芳

审判员  张荣新

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