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502民初37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23447W。
负责人:李年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茜萱,该行员工。
被告:高莹,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下称原告)诉被告高莹(下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茜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内容一、原告诉称:1、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7560元、利息2175.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7.75元,合计30043.2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后续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二、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2018年4月2日,被告通过掌上银行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一份,并承诺遵守信用卡信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原告经审查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2的信用卡一张。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领卡后多次刷卡消费,但未按期还款,截至2019年4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27560元、利息2175.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7.75元,合计30043.28元。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信用卡纠纷。被告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期还款,截至2019年4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27560元、利息2175.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7.75元,合计30043.28元。故对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归还截至2019年4月21日,被告拖欠原告的透支本金27560元、利息2175.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7.75元,合计30043.28元及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透支本金27560元、利息2175.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7.75元,合计30043.28元及按合约约定计算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高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雅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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