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3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
负责人:李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洪刚,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沈北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马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7766.0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路东波
代理
审判员 赵日欣
代理
审判员 郭 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