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2民初2961号原告王华,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海东,男,36岁,汉族,居民。被告王海军,男,41岁,汉族,农民。
原告王华与被告王海东、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池勇海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