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02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雷杰盛,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
被执行人:李军年,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鲁英,女,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雷杰盛与被执行人李军年、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12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李军年欠原告雷杰盛借款8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30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付50000元;
二、被告鲁英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鲁英承担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李军年追偿的权利。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杰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报表,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2019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19年1月11日、2019年5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军年名下有甘G1××××号长安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鲁英名下有甘GF××××号起亚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雷杰盛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对以上车辆的所有权进行查封。4.2019年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军年、鲁英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2019年5月1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房地产信息。6.2019年5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军年、鲁英已将经营的甘州区大满镇小甘州餐厅转让给他人经营,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电话调查,被执行人李军年、鲁英在外打工,下落不明。7.2019年3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卡予以冻结。8.2019年6月1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雷盛杰提供被执行人李军年、鲁英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军年、鲁英的财产线索。9.2019年6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雷盛杰,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635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体下落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