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26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平,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盘锦京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白家村。
法定代表人:杨辉贤,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平因与被申请人盘锦京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1民终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平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平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少方
审判员 谭 斌
审判员 席铁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栾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