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04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王龙龙,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龙龙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皖0504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雪峰
审判员 蔡启发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靖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