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02民初3300号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张燕春,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许刚,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付来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