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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2民初2894号

徐长权与蔡云兰、蔡云凤、泰州金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夏同山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同山;徐长权;蔡云兰;泰州市金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蔡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2民初2894号

申请人:夏同山,男,汉族,1962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亚,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徐长权,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

申请人:蔡云兰,女,汉族,1968年7月7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

申请人:泰州市金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兴泰路****。

法定代表人:蔡云凤。

被

申请人:蔡云凤,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生,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同山诉被申请人徐长权、蔡云兰、泰州市金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蔡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长权、蔡云兰、泰州市金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蔡云凤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长权、蔡云兰、泰州市金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蔡云凤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三山

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

人民陪审员  王镇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伏诗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