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马飞。
被执行人:高书山。申请执行人马飞与被执行人高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8800元及违约金等。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高书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明确地址。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8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为准]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303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 炯
审 判 员 曹 伟
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豫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