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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22执1525号

杜红峰、孙路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红峰;孙路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8)鲁0322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杜红峰,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孙路路,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红峰与被执行人孙路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孙路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年12月14日、2019年5月15日通过线上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8年12月14日本院将执行人孙路路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现因申请执行人杜红峰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标的21177.5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承俊

审判员  孙玉静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