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21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道五,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吴华鹏,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杨道五与被执行人吴华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湘062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华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道五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华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杨道五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被执行人吴华鹏银行、车辆、工商、证劵、支付宝、财付通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华鹏有银行存款11笔共181.57元,已经被本院冻结;于2019年5月6日至5月27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部门查询,虽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华鹏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有公积金余额36342.55元,但已被本院另案冻结,且本案已轮候冻结其公积金余额223000元。另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吴华鹏现因涉嫌诈骗罪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019年6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华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21725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清波
审判员 荣 幸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 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