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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民终4456号

张建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斌;张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4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华,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锋,福建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玲、林秀凤(实习),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李友国与上诉人之间的大额经济往来,如一审法院认定案外人李友国25万元款项系代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付款,应传唤该案外人到庭查明情况,但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已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上诉人与案外人李友国存在大额款项往来的情况下,仍然未通知案外人到庭查明情况,显然是不严谨、不慎重的。”“2016年6月12日借条上除上诉人外,还有其他共同借款人,一审法院未通知共同借款人到庭查明情况,显然也是不严谨、不慎重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乐影

审判员  卢秋华

审判员  吕德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 翔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