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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3执818号

合肥友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友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王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3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友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倪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王兵,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兵,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合肥友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5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兴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