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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5执10号

田林川与郭蔺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林川;郭蔺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5执10号

申请执行人:田林川,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初,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郭蔺兰,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田林川与被执行人郭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案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有房屋拆迁款的财产线索,本院2019年5月24日向古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核实,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系被执行人父亲郭启文,该拆迁款已由被执行人母亲于2016年11月29日领取完毕。另,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屋、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古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实地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郭蔺兰在外务工,无法联系。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后,申请人同意将被执行人郭蔺兰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蔺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可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春梅

审判员  陈 林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