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7民初2837号
原告:吕永生,男,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吴长生,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汝南县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长生。
被告:武哈山,男,回族,1951年11月14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王献云,男,汉族,43岁,住汝南县。
原告吕永生诉被告吴长生、汝南县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哈山、王献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吕永生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