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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7民初2837号

吕永生与吴长生、汝南县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吕永生;吴长生;汝南县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哈山;王献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7民初2837号

原告:吕永生,男,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吴长生,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汝南县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长生。

被告:武哈山,男,回族,1951年11月14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王献云,男,汉族,43岁,住汝南县。

原告吕永生诉被告吴长生、汝南县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哈山、王献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吕永生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