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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刑初289号

曹玉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曹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19)鲁0281刑初289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曹玉民,男,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201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六百元,不得假释,201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胶检公刑诉[2019]279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曹玉民,于2018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盗窃王某停放在胶州市某村门口处的新大洲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于2018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盗窃周某停放在胶州市某小区12号楼门口处的新大洲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于2019年1月的一天,盗窃蒋某停放在胶州市某小区13号楼1单元处的宗申牌三轮电动车一辆;于2019年2月份的一天,盗窃李某停放在胶州市某小区楼下的喜威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 500元、800元、2 550元、1 9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玉民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曹玉民多次盗窃,可从重处罚;曹玉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曹玉民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均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曹玉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刑期自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玉民退赔王某人民币1 500元,退赔周某人民币800元,退赔蒋某人民币2 550元,退赔李某人民币1 90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敏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译文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