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3民初2155号
原告:陈德义,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李玉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义诉被告李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义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玉明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德义撤回对李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德义负担。
审判员 彭志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新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