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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3民初2155号

陈德义与李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德义;李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3民初2155号

原告:陈德义,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李玉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义诉被告李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义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玉明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德义撤回对李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德义负担。

审判员  彭志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新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