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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4执523号

张国臣、卢传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国臣;卢传旭;闫翠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4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臣,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卢传旭,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闫翠侠,女,1956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臣与被执行人卢传旭、闫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国臣与被执行人卢传旭、闫翠侠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824执52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晓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海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