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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1849号

阮某、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阮某;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1849号

原告:阮某,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伍某,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阮某诉被告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阮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玉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宇晴

书 记 员 叶展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