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1849号
原告:阮某,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伍某,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阮某诉被告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阮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玉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宇晴
书 记 员 叶展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