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5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广河,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住广西浦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广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广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苏广河与其姑丈吴某2(另案处理)、“房东”(幕后老板,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开设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约定利润被告人苏广河占30%、吴某2占10%、“房东”占20%,关系占40%(由“房东”去疏通)。“房东”出资50000余元,苏广河垫资7000余元。苏广河到南宁市兴宁区带购买了一台“草花机”(8座)和一台“捕鱼机”(8座),并雇请吴某1、苏某、谭某负责上分,林某负责招揽赌客。苏广河租赁南宁市江南区“荣宝华”B8栋214室作为赌博场所。2018年10月29日该赌博场所开始营业,同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苏广河等人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赌资人民币5400元。经鉴定,上述“草花机”和“捕鱼机”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林某、吴某1、苏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苏广河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广河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广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苏广河与吴某2、“房东”(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共同出资开设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约定利润被告人苏广河占30%、吴某2占10%、“房东”占20%,走“关系”占40%。之后被告人苏广河购买了“草花机”一台(8座)和“捕鱼机”一台(8座),雇请吴某1、苏某、谭某负责上分,林某负责招揽赌客,在南宁市江南区“荣宝华”B8栋214室开设赌博场所。2018年10月29日该赌博场所开始营业,同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苏广河等人被当场抓获,并在赌场工作人员吴某1处扣押赌资5400元,并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2台(共16坐)。经鉴定,上述“草花机”和“捕鱼机”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 另查明,被告人苏广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苏广河处扣押了笔记本一本、用于赌场管理、赌资收取VIVOX21A型手机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广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子游戏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手机转、账微信截图,交易记账笔记本,证人林某、吴某1、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被告人苏广河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广河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二台赌博游戏机(共16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广河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广河与他人合谋开设赌场,出资及参与分成,对人员、场地等进行管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广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广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VIVOX21A型手机一台、违禁品赌博游戏机二台(共16坐)、赌资人民币54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杰玮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人民陪审员 黄爱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巫小凤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