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98号
原告:李成国,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建锋,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瑛,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36023467J。
负责人:陈兴清。 原告李成国与被告徐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6月11日,原告李成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成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79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原告李成国负担。
审判员 陈新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