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保741号申请保全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联系方式1354860****。法定代表人金凯军诉讼代理人潘爱红被保全人长沙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超被保全人湖南茂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269号神农大酒店商务楼17楼法定代表人刘尧本院在审理长沙供水有限公司申请长沙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茂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一案中,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茂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30090.3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彭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