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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民初4348号

张新奕与赵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新奕;赵振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22民初4348号

原告:张新奕,男,199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名贤,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振星,男,199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张新奕与被告赵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名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振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新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4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10月份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与赵振星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张新奕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赵振星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9月2日至2018年11月3日,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84000元。原、被告于2018年10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份借款协议显示: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为18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被告关于上述借款未约定利息。另查明,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查封了被告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四环东、莲花街北9号楼12层1223号房产【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78296号】一套,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并由原告出具的转账记录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18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关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上述借款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故本院仅支持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18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振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奕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新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4元,减半收取计1997元;财产保全费1443元,均由被告赵振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