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21民初1797号
原告:宁夏锦润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赵松福,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孝光,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宁夏锦润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锦润宏业工贸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孝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锦润宏业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99元及违约金10648.5元,总计1774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原告提供材料,用于被告承包的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及望远卫生院项目。每次原告提供的材料都是由被告方接货人接受货物并签单。原告供货总价值达48399.94元,供货期间被告支付了41300.94元,还下欠7099元未予支付,根据原被告2017年6月1日签订的欠款欠据,“乙方保证在2017年6月12日前将上述欠款还清。如到期还不清,每拖延一天,欠款人除支付本金外,并自愿按欠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另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648.5元(7099×0.003×500天)。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王孝光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款欠据》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属原始件,真实客观,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虽落款日期有所改动,但改动日期对被告有利,故本庭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孝光向原告宁夏锦润宏业工贸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原告陆续供货,截止2017年6月1日,被告王孝光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据》,载明:今欠到宁夏锦润宏业工贸有限公司建筑材料款8999元,保证于2017年6月12日付清,如到期还不清,每拖延一天,欠款人除支付本金外,自愿按欠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另付违约金,约定争议解决地:永宁县人民法院。欠款人:王孝光欠款日期:2017年6月1日。原告自认2018年1月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下欠7099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依约供货,原、被告间已形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货款709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承诺还款日期届满并未清偿,自2018年1月支付部分货款后,再未向原告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当庭主张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8年1月至起诉之日止计算违约金即可,双方约定违约金日千分之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将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计算得出违约金为2167.56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王孝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权利。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孝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锦润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7099元、违约金2167.56元,共计9266.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被告王孝光负担25元,由原告宁夏锦润宏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翁 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芙蓉 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