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4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旭强,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2018年3月2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后逃逸,被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一部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旭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熙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旭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6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旭强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镇平县石佛寺镇黄金大道玉佛桥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扣。经依法定程序对杨旭强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39.24mg/100ml。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旭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旭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6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旭强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镇平县石佛寺镇黄金大道玉佛桥附近处时,被镇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扣。经依法定程序对杨旭强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39.24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旭强关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的供述,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旭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旭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旭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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