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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行初47号

邓明丁与始兴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邓明丁;始兴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粤02行初47号原告邓明丁,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始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中**。法定代表人叶洪番,县长。出庭负责人叶常青,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学焱,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员。委托代理人罗俊蓉,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员。

原告邓明丁因不服被告始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始兴县政府)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始府行复[2019]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始兴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明丁、被告始兴县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叶常青及委托代理人刘学焱、罗俊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明丁诉称,邓明丁因在2013年11月15日向始兴县信访局、始兴县林业局、始兴县森林公安分局、韶关市信访局、广东省信访厅、中共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部、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多年多次反映,以上所有单位歪曲事实,全部造假。诉讼请求:撤销始兴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及始兴县政府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邓明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关于杉排村省以上生态林补偿家长会议合同;

二、邓文蔚1953年土地证;

三、杉排组2011年底结账公示;

四、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副本,杉排组账务移交;

五、杉排组经济合作社账户公开;

六、2009年3月9日钟兰玉林权登记申请表,2009年3月9日承包经营山林合同;

七、2010年12月9日罗金明山林承包合同;

八、2011年6月18日邓文礼山林合同;

九、邓明丁申请澄江镇答复书、水务局答复、澄江镇林业证复函、始兴县行终复议申请决定书等;

十、始兴县林业局答复,始兴县山林公安局答复等。以上证据证明始兴县政府不予受理决定错误。

被告始兴县政府答辩称,邓明丁不服澄江镇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向其作出的《邓明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始兴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始兴县政府依法作出审查。经审查认为,澄江镇政府的《邓明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邓明丁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始兴县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向邓明丁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持。被告始兴县政府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邓明丁向始兴县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邓明丁向始兴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始兴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始兴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理合法、符合法定程序的。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一、邓明丁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可。

二、始兴县政府的质证意见:证据一至八与本案无关。证据九、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2013年11月15日的申请与本案无关;邓明丁向始兴县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及其在申请书后附带的证据清单上的材料无异议;2019年2月28日的清单以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5日,邓明丁通过走访向澄江镇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反映的信访事项如下:

一、2009年3月9日始兴县林业局副局长钟良福的妹妹钟兰玉承包始××县澄江镇澄江管理区沙排组的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650亩,至2011年该林地已被砍去600亩;

二、2009年-2011年始××县澄江镇澄江管理区沙排组收来的租金被贪污;

三、始××县澄江镇澄江管理区沙排组组长邓文贞私自出售山头;

四、澄江管理区内的澄江河道整治还剩111米未完工;

五、申请的工伤认定,始兴县劳动局一直不批准,要求处理)。澄江镇政府于2018年8月3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2019年1月31日,澄江镇政府作出《邓明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如下“关于你反映‘2009年3月9日始兴县林业局副局长钟良福的妹妹钟兰玉承包始××县澄江镇澄江管理区沙排组的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650亩,至2011年该林地已被砍去600亩’和‘申请的工伤认定,始兴县劳动局一直不批准,要求处理’这两个问题在2017年8月4日我镇已书面答复你。关于‘2009年-2011年始××县澄江镇澄江管理区沙排组收来的租金被贪污’,根据调查,该小组无法提供2009-2010年集体经济账目,经查阅澄江村沙排组2011年集体经济账目,未发现该小组收到租金被贪污。关于您反映‘始××县澄江镇澄江管理区沙排组组长邓文贞(即邓文津)私自出售山头’,我镇在2017年8月4日《关于邓明丁向国务院第十三督查组热线电话反映有关事项大会意见书》已回复过。关于你反映‘澄江管理区内的澄江河道整治还剩111米未完工’这个问题你曾经在韶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过,根据始兴县水务局的回复。始兴县都安水(澄江段)治理工程经韶关市水务局批复初设概算为2965.5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867万元,省级资金867万元,市级资金27万元,其余地方自筹。目前,中央、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已到位1761万元,资金到位率59.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我镇意见,结合工程实际,县水务局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对墟镇段、河道顶冲段、村庄和耕地河段进行治理。本工程目前尚未完工,仍在建。下一阶段,县水务局将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争取早日完成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防洪减灾能力,保障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邓明丁不服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始兴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3月5日,始兴县政府作出始府行复[2019]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经审查,邓明丁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明丁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2019年3月20日,邓明丁不服始兴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7年8月4日,始××县澄江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邓明丁向国务院第十三督查组热线电话反映有关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对邓明丁反映的“一、韶关市始兴县林业局副局长钟良福亲属钟兰玉承包该村650亩生态林,其后非法砍伐近600亩林木,要求查处该案。2014年开始向镇、县、市、县森林公安分局反映上述问题,一直未处理。”、“二、反映1995年在始××县澄江镇澄江小学任厨工期间受伤致残,要求赔偿。上访人称不服县教育局处理意见。”、“三、反映1995年开始向村申请低保,但该村一直未批准,要求将其纳入低保范围。上访人1995年开始向县民政局、县反映,一直未处理。”、“四、反映村委会委托其带其亲属邓指才办理村中集体事务,要求支付劳务费。”、“五、反映2011年邓文津私卖五花其西麻坑约100亩土地给私人,要求查处。上访人称其向县、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省、国家反映上述问题,一直未处理。”问题进行了答复。2017年8月4日,始××县澄江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邓明丁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对邓明丁反映的“韶关市始兴县林业局副局长钟良福亲属钟兰玉非法砍伐600亩林地”、“要求处理在始××县澄江镇小学任教师厨工时受伤的补偿问题”进行了答复。2018年5月30日,始××县澄江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邓明丁先生投诉“始××县澄江镇澄江河河道整治工程未按要求完成修建工作”问题的答复》,内容为:“邓明丁先生,您投诉‘始××县澄江镇澄江河河道整治工程未按要求完成修建工作’的问题,我们已于2018年5月28日受理,经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小组联合进行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现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据了解,此问题发生在始××县澄江镇澄江村,此为2015年中小河流域治理工程,业主为始兴县水务局,澄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配合。我镇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在2018年5月28日与您当面沟通,并且当面接通始兴县水务局相关管理部门电话,由水务局相关人员跟您电话沟通解释,后续事宜已建议由始兴县水务局协调处理。”2018年6月19日,始兴县水务局作出《关于始兴县都安水(澄江段)治理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答复》,内容为:“就邓明丁反映的‘始××县澄江镇澄江河河道整治工程未按要求完成修建工作’问题答复如下:您反映的澄江镇澄江河河道整治工程师始兴县都安水(澄江段)治理工程。该工程经韶关市水务局批复初设概算为2965.55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资金867万元、省级补助资金867万元、市级资金27万元,其余由县级自筹解决。目前,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资金已到位1761万元,资金到位率59.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澄江镇政府意见,结合工程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对墟镇段、河道顶冲段、村庄和耕地河段进行治理。本工程尚未完工,仍在建。下一阶段,我单位将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争取早日完成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防洪减灾能力,保障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院认为,始兴县政府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始府行复[2019]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法。

一、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始××县澄江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邓明丁向国务院第十三督查组热线电话反映有关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对邓明丁反映的“韶关市始兴县林业局副局长钟良福亲属钟兰玉承包该村650亩生态林,其后非法砍伐近600亩林木,要求查处该案”、“1995年在始××县澄江镇澄江小学任厨工期间受伤致残,要求赔偿”、“2011年邓文津私卖五花其西麻坑约100亩土地给私人,要求查处”三个问题进行了答复。始××县澄江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邓明丁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再次对邓明丁反映的“韶关市始兴县林业局副局长钟良福亲属钟兰玉非法砍伐600亩林地”、“要求处理在始××县澄江镇小学任教师厨工时受伤的补偿问题”两个问题进行了答复。始××县澄江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关于邓明丁先生投诉“始××县澄江镇澄江河河道整治工程未按要求完成修建工作”问题的答复》及始兴县水务局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关于始兴县都安水(澄江段)治理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答复》,就邓明丁反映的“始××县澄江镇澄江河河道整治工程未按要求完成修建工作”问题进行了答复。以上事实充分说明,邓明丁于2018年7月5日通过走访向澄江镇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中第一、三、四、五项内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至于邓明丁提出的第二项“2009年-2011年始××县澄江镇澄江管理区沙排组收来的租金被贪污”不属于信访事项,邓明丁应向其他法定部门反映。因此,澄江镇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邓明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并未超出2017年8月4日、2018年5月30日、2018年6月19日的答复意见,对邓明丁现存的权利义务状态并未产生新的影响,亦未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符合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特征,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二、行政机关就当事人请求事项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当事人不服继续申诉,行政机关就其申诉进行答复,答复意见与原先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实质一致性,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的,属于行政机关对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既没有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未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的申请复议条件。故始兴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作出的始府行复[2019]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邓明丁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邓明丁的诉讼请求所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明丁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明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万 靖

审判员 徐肇廷

审判员 邹征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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