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1228号
原告:苏彩霞,女,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盼盼,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玲凤,女,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恬静,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彩霞诉被告李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彩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劭辉
人民陪审员 戴苏林
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振传
书 记 员 罗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