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10859号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平一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组织机构代码58637429-5。
负责人:梁月棠,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宏,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德财,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平一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陈德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平一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平一第十四经济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平一第十四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计1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平一第十四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梦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