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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24行审239号

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王京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王京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724行审239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724MB28350286,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路**。法定代表人李法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光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京秀,女,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临朐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8年6月擅自占用临朐县东城街道大周家庄集体土地256平方米建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地),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遂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王京秀将非法占用的土地256平方米土地退还临朐县东城街道大周家庄村集体;2.限期拆除王京秀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复议,又未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限期履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拆除王京秀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呈批表、对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王京秀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由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牵头与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汝业

审 判 员  李学东

人民陪审员  石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清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