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709执14号

杨军勇与刘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军勇;刘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09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杨军勇,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西林区。

被执行人:刘钢,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金山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勇与被执行人刘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刘钢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和线下查询,经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3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9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英华

审判员  李保华

审判员  陈凤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