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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民初2327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肇庆市端州区声辰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肇庆市端州区声辰音像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232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桂,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声辰音像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东侧原唐源食府第18卡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M4A。

法定代表人:杜志成。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声辰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声辰音像有限公司非本案侵权主体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肖 旦

审 判 员  谭慧怡

人民陪审员  刁小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嘉慧

书记员陈巧文 更多数据: